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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受害者维权困境的真相!
高利贷,这个古老又顽疾般的问题,从未真正远离我们。它如同潜伏在阴影中的毒蛇,时刻伺机向急需资金的弱势群体发动致命的攻击。它的危害不仅局限于经济层面,更对个人生活、家庭幸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都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民间俗称高利贷为放高炮,在法治社会的当下,竟有人公然践踏法律红线,披着房地产开发商的外衣,以违法放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众多受害者的利益。
在江苏省沭阳县有一个挂着房产开发的职业放贷人张述科,与团伙长期从事职业放贷和“套路贷”活动,通过虚假诉讼手段破坏金融秩序,挑战司法权威,侵害受害者权益。然而,沭阳县政府已采取行动整治此类违法行为,如新闻发布会所通报,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进行专项治理,有效遏制了这类活动。
但是,张述科的非法行为不仅限于放贷,他还通过建立投资公司、操控借贷合同,导致债务人陷入无法自拔的债务漩涡。为了规避监管,张述科及其团伙通过设立关联账户进行资金划转,形成完整的违法放贷链条,民间金融借贷领域的混乱现象,以及这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深切关注和广泛讨论。
现年59岁的张述科,年轻时就深陷赌博泥潭,在赌博圈里是出了名的人物。2010年6月,他以个人名义与洋河镇政府签订协议,拿下占地40亩的安置小区建设项目。次年9月,又以江苏鸿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宿迁市洋河新城规划建设局签订代建协议,负责洋河平安安置小区四栋安置房的建设。
然而,他渐渐觉得通过建房获利的速度过于缓慢,于是,他那贪婪的目光便转向了高利贷这块诱人的‘肥肉’。淮安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就成了他放高利贷的第一个“猎物”。
多年来,以张述科为首形成了家族职业放贷的链条,包含其前妻郑道芹、儿子张硕、女儿张博、妹妹张红梅(现任职沭阳县中医院护士长)、妹夫钱同波、外甥女钱丽娟、张述科的司机何东冬及其妻子冯艳红(沭阳县市场监管局公职人员,目前办理了离休手续)、何东冬的儿子何莫为、何东冬的妹妹何金梅等为成员的职业放贷团伙,长期稳定地实施非法放贷行为,谋取非法利益。张述科利用复杂的人际关系网,隐蔽操作,逃避法律制裁。
在2022年9月2日已注销的江苏硕大投资有限公司资料中表明:该公司的股东只有两人,张述科是执行董事兼董事长,郑道芹是监事。
“套路贷”犯罪行径
一、1.(2005)沭民一初字第4919号,张述科诉刘哲伟民间借贷标的 40000元;
2.(2009)沭民一初字第0608号,张述科诉窦立伟民间借贷标的 90000元;
3.张述科在淮安市有四起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本金共计3000万元),(2013)淮中民初字第0180号(主张本金是600万)、(2013)淮中民初字第0181号(主张本金是600万),(2014)河民初字第2722号(主张本金是100万,双方均认可预扣1万元利息,判决),借款均发生在2012年。上述案件为制式借据,条据格式与本案类似,多数借款人提出抗辩,称未收到足额款项。
二、淮安市浙商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怎么也没想到张述科的魔掌如此的狠毒。2012年3月至6月,张述科与其发生三次借贷,合同名义借款金额为1700万元,实际交付金额为1350万元,月利率超过3%。张述科打着“确保资金安全、协助资产保全”的幌子,诱骗该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还伪造了虚假的商铺买卖合同,以极低的价格将价值数千万的191套商铺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2013)淮中民初字第0053号可以佐证。
由于资金紧张未能及时还款,张述科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他涉嫌采用威胁手段强迫签订调解协议,并涉嫌虚假诉讼,追加31套商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调解协议涉及虚假诉讼,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并且法院有权对虚假诉讼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该公司迫于经营受扰无奈将 222 套商铺过户至张述科名下,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2014年8月1日,杨飞通过江尧兵、范美霞介绍向张述科借款,以张硕名义出借款金额300万,约定日利息15000元/天,月利率5%。
四、2014年9月,沭阳亿瑞置业有限公司因项目开发急需资金周转,经何东冬介绍结识了张述科。这场借贷洽谈,悄然间为亿瑞置业拉开了噩梦的序幕。张述科提议以亿瑞置业商铺为抵押,借款千万,然到账仅910万,月利率竟逾3.5%。随后,张述科提起诉讼(2016)苏1322民初7873号要求按本金要求偿还1000万元。
2015年12月,张述科再次要求以亿瑞置业开发的别墅作为抵押,并签订了虚假的买卖合同。通过制造循环虚假交易流水,张述科将每套别墅以180万元的价格分别备案在其指定的6名关联人员名下,而当时同类型别墅的市场价格普遍在220万元左右,这一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然而,面对开发资金的迫切需求,亿瑞置业只得妥协。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张述科实际交付的款项仅为280万元,一场有预谋的欺诈行为就此上演。
之后,亿瑞置业与张述科协商解押别墅用于偿还借款,但张述科拒绝承认6套别墅作为280万元借款的抵押物(有张述科录音为证),导致别墅无法解押,影响了亿瑞置业的项目开发进程。在已偿还1143余万元并经历财产被执行拍卖后,亿瑞置业仍面临2100余万元商品房财产因张述科团伙诉讼被查封的困境,损失巨大。
类似情况在房地产行业中并不罕见,例如金臣地产疑似私自抵押业主房产,以及深圳房产因抵押担保被法院查封的案例。
五、2014年10月,张述科假借张硕之名,向周生波、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十六工程有限公司等主体放贷,名义出借额高达600万元,但实际仅交付500万元(其中200万元系其向银行贷款所得,用于赚取利差),月利息更是高达4%以上,并虚构了100万元的交易流水。
同年11月,向周生波、张向阳等放贷,名义出借金额为260万元,实际交付200万元,多制造虚假流水60万元。
六、2015年4月,张述科与方明元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借条名义金额为60万,实际交付50万。双方约定利息为4%,张述科要求方明元以沭阳中医大厦1401室房屋和车辆作为抵押,并诱使方明元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2015年6月,张述科召集人手,直接前往方明元家中索债,并强行占据了房屋。在方明元外出之时,其家属遭到了恐吓与胁迫,被迫搬离住所。犯罪者更是设法诱骗他们在交钥匙的条据上签字,借此非法侵占了房屋长达十年,致使方明元有家而不能归。
七、张芸等人与张述科团伙成员郑道芹、何东冬等发生2次借贷,名义出借金额共为1420万元,实际借款1000万元,月利息超过3.5%,巨额价值房产被张述科团伙变更登记,已还款518万,被执行拍卖财产价值以及营业用房侵占使用共计1000万元;
目前,仍尚有被张述科团伙申请待执行款项金额1300余万元,张述科团伙可谓贪婪无底线。
八、赵梅与张述科团伙成员张红梅等发生一笔借贷,名义出借金额为570万元,实际借款400万元,约定月利息3.5%,却被张述科团伙虚假诉讼执行拍卖财产价值达700余万元;目前,仍尚有被张述科团伙申请执行拍卖其房产价值300余万元,面临居无定所的困境。
张芸称这笔钱她一分未使用只是从她银行卡上过了一下直接转给实际借款人制造了虚假债权人。
诸如上述的借款陷阱,严重侵害了至少20名受害者的权益,使他们蒙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并长期深陷于虚假诉讼的泥潭中,无法正常经营或生活。有的人求助无门,成为上访的常客;有的人则因此背负恶名,终身难以摆脱。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张述科团伙实施“套路贷”的手段。他们精心编织民间借贷的虚假面纱,利用貌似正规的借贷手段作为诱饵,诱使借款人步入陷阱。在款项交付的关键环节,他们通过伪造资金流转记录等虚假交易行为,使得借款人虽看似获得借款,实则未得全款,却背负起沉重的债务负担。
一旦借款人陷入无力偿还的困境,他们便故意设局制造违约,或肆意判定违约,肆意增加借款金额,企图进一步榨取借款人的财产。最后,通过软硬兼施“索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将借款人的财产据为己有 。
张述科团伙实施 “套路贷” 的手段成熟且隐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操作流程。首先,由实际出借人张述科出面接洽借款人,在取得借款人信任后,指示团伙成员签订借据。这些借据上载明的名义借款金额往往虚高,实际出借款项却明显低于借据金额。
在款项交付环节,他们会先将全部款项交付给借款人,随后要求借款人回转部分款项至团伙成员账户,或者直接取现收回部分资金,却不留下任何书面手续,以此制造已全额交付借款的银行流水痕迹,使借款人实际上并未取得 “借贷” 协议和银行流水显示的全部钱款,从而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为了更紧密地控制借款人的资产,他们诱导并诱骗借款人签署‘让与担保’合同或协议,迫使借款人将远超实际贷款额度的财产作为担保。不仅如此,他们还伪造银行流水及交易记录,私自将抵押资产登记在出借人或其指定同伙的名下。
一旦借款人未能如期或足额偿还虚高的贷款,他们便利用虚假诉讼的手段,蒙蔽法庭,妄图将借款人的抵押财产据为己有,这实质上构成了‘三角诈骗’。
此外,张述科团伙还涉嫌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通过虚构借款合同、制造阴阳账目、隐匿非法所得等手法,其名下的江苏硕大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长期偷逃税款超千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者遭遇的维权壁垒远不止于此。当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常因"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被建议走民事诉讼途径;而进入诉讼程序后,犯罪团伙精心炮制的银行流水、公证文书等"完美证据链",又使得受害人陷入举证不能的困境。宿迁中院某法官在审理张述科系列案件时坦言:"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完全合法,除非发现确凿的刑案线索,否则很难突破‘先刑后民’的审理原则。"
这种维权困局在亿瑞置业案中尤为典型。该企业虽然掌握张述科否认别墅抵押的录音证据,但因未能形成完整的刑事报案材料,导致民事诉讼陷入拉锯战。其间犯罪团伙通过不断申请财产保全、执行异议等程序消耗企业诉讼资源,最终迫使资金链断裂的房企接受不利调解。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诉讼策略,已成为职业放贷集团惯用的司法围剿手段。
更值得警惕的是,犯罪网络已渗透至关键领域。张述科妹妹张红梅作为公立医院护士长,利用职务便利为团伙提供医疗系统人脉资源;其子张硕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公司,网罗离职法官、检察官组建"诉讼智囊团";前妻郑道芹则操控着三家空壳公司,专门用于虚构贸易背景洗白非法所得。这种"家族化犯罪+专业化掩护"的模式,使得普通受害者在维权时往往要对抗整个黑色产业链。
虚假诉讼危害
因张述科等人实施 “套路贷”,制造虚高借款金额,妄图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时,他们便假借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之名,以原虚高金额的借据再次主张“权利”,甚至错开时间段诉讼,还假借房屋买卖、所有权确认等民事纠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 6702 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在相关案件中,借款人均陈述实际出借人系张述科,存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向案外人转账和交付现金的现象,且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与实际交付的出借金额出入较大,还制造了与借条内容一致的流水,二审结合相关事实,认定存在 “套路贷”、虚假诉讼嫌疑,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类似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 13 民再 118 号民事裁定书、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 1322 民初 8612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等多份裁判文书,都对张述科等人的 “套路贷” 及虚假诉讼嫌疑予以认定。
张述科等人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他们利用司法程序作为牟利工具,误导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这种行为不仅忽视了法律的尊严,还影响了法院的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将面临刑事责任。
江苏省高院、宿迁中院、沭阳法院在打击“套路贷”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多次将涉嫌“套路贷”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然而,张述科等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成功规避了检察机关的批捕和起诉决定。
这不仅让他们更加嚣张,肆无忌惮地利用法律程序(起诉、上诉、再审等)挑战司法公正和权威,还进一步加重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极大程度地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削弱了司法机关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
张述科违法放贷行为剖析
张述科团伙长期以自然人身份从事非法放贷活动,这一行为具有鲜明的职业放贷特征。从主体构成上看,他们表面上是房地产开发商,实则由张述科为首,纠集亲属及亲信,以个人名义非法涉足放贷领域,且未取得合法放贷资质。自2014 年起,仅在江苏省范围内,他们与借贷人之间在各级法院产生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就多达数十起 。
其中,张硕和郑道芹(母子关系)作为原告的起诉频次超数十次(两案重审),所涉借款金额累计高达数亿元,且这仅是冰山一角,尚不包括大量无法精确统计的受害人损失。
在营利性方面,他们的放贷行为极为明显。依据司法保护的上限规定,文中所述月利息普遍超过3%的法定界限,众多借款合同的约定利率或实际执行利率更是远远突破此限,加之在财产抵押方面存在显著的非对等性,这无疑给借款人带来了更为沉重的经济压力。
放贷行为的经常性也十分突出。自2012年以来,张述科及其关联出借人频繁向控告人及其他受害人实施有偿借贷,据可查资料,放贷次数已超过十宗。这种频繁的放贷活动,充分表明其将放贷作为一种经常性业务,以此谋取非法利益。
出借对象的不特定性也是其重要特征。张述科等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出借高利息巨额款项,获取非法所得。他们的出借范围广泛,涵盖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公司、其他商事主体及自然人等多类对象,且均与借款人无直接关联或亲属关系。
此外,他们的放贷形式高度职业化。他们使用的借条格式规范统一,操作套路、话术及手段均呈高度一致性。借款人通常不以张述科名义,而是以其他团伙成员名义出借、收款;交付本金时预扣高额借款利息,或使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利息;或以房产等价值明显高于出借款项金额设置让与担保;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这些特征从各级法院审理的实际诉讼案件文书中清晰可见。
具有非法转贷的高度嫌疑
张述科涉及的民间放贷资金量巨大,类似情况在金融界已引起广泛关注,例如王某作为银行支行行长,在处理张述科公司3亿元贷款过程中,涉嫌权钱交易和以贷谋私,导致贷款巨额损失。在多起诉讼案件中,相关法院却未对其资金来源进行核查,也未充分查证张述科团伙的经济能力和财产变化情况。这无疑为张述科等人涉嫌非法转贷的行为增添了更多可疑之处。
张述科等人自称从事房地产开发等业务,而地产公司融资主要依赖银行信贷。因此,他们放贷的资金可能源自套取银行信贷资金,涉嫌通过非法转贷手段牟取巨额利润。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还极大地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遗憾的是,他们至今仍逍遥法外,亟需对此不正之风进行纠正。
张述科等人的行为公然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性质极其恶劣。他们作为自然人,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长期对不特定对象实施放贷业务,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同时,也违背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 “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的要求。
从职业放贷角度来看,他们的行为同样触碰到法律红线。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53 条规定:“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若以民间借贷为业,其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指出,职业放贷人是指那些未获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合法贷款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他们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旨在赚取高额利息,且此类出借行为呈现出营业性和经常性的特征。这些单位或个人主要以放贷为收入来源,频繁地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从中获取高额利息。 张述科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其放贷行为应被依法认定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张述科等人的违法放贷行为,已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张述科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借款人及其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对于 “强制性规定” 的阐释,即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解释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中关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应当认定张述科等人的借贷行为无效。
维权困境与挑战
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对这场维权之战产生了重大影响,给受害者们的心灵带来了沉重的打击。沭阳县检察机关在对张述科等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竟然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这一决定让受害者们深感失望与愤怒,他们的合法权益似乎再次受到了严重侵害。
据了解,张硕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被移送沭阳公安局侦查,2020年3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移送沭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沭阳县检察院却在2021年8月20日作出沭检一部刑不诉【2021】Z86 号不起诉决定书,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决定如同晴天霹雳,让受害者们难以接受。他们坚信自己手中紧握的铁证如山,足以将张述科等人的罪行昭然若揭,然而检察机关的漠视却让他们如坠冰窖,满心疑惑无从解答。
这一处理结果极大地阻碍了受害者的维权进程。受害者们原本寄希望于检察机关能够依法严惩张述科等人,讨回公道,然而现在希望破灭了。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他们仿佛置身于茫茫大海中失去了方向的孤舟,不知该何去何从,心中满是迷茫与无助。
同时,这也让张述科等人更加嚣张,他们似乎看到了法律的漏洞,更加肆无忌惮地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一事件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司法公正性上的瑕疵,让人不禁发问:法律的天平,为何在此刻竟会倾斜?
受害者们在维权的道路上可谓是举步维艰,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压力。他们不仅面临着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还要应对繁琐的诉讼程序,承受着沉重的心理负担。
以沭阳亿瑞置业有限公司为例,因与张述科等人的借贷纠纷,陷入了漫长的诉讼之中。公司资金被大量冻结,致使项目开发进程受阻,经济损失可谓惨重。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表示:“这些年,我们为维权四处奔波,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公司日常运营因此受到严重干扰。我们原本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可现在却陷入了困境,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张芸也是受害者之一,她原本仅是一名普通的员工,却被张述科等人卷入了这场借贷纠纷之中。她表示:“我只是按照公司的要求走了一下银行卡流水,没想到却被他们牵扯为债务人。这些年不断地被起诉,生活被搅得一团糟。每天都生活在恐惧和焦虑之中,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摆脱这一切。”
除了经济损失和诉讼压力,受害者还承受巨大心理压力。合法的权益被侵害却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这让受害者感到无比的愤怒和无奈,对法律的信任受损,对社会公平正义产生怀疑。这些心理上的创伤,或许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愈合。
呼吁与展望
正如最近曝光的本溪市商业银行溪湖支行副行长张某伙同信贷人员违法放贷挪用公款高达2766.5万元的案例所示,张述科等人违法放贷事件绝非个例,它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漏洞和不足。
鉴于金融监管机构在2023年已经显著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包括对银行保险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罚,以及罚没金额的大幅增加,相关部门不能再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坐视不管,必须继续并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完善法律法规。
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公众能够从这起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避免轻易陷入类似的违法犯罪陷阱,共同维护我们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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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伟 选稿:共工新闻社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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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 于 2025-04-01 16:31:04发表在今日上海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新闻采访/投稿/侵权投诉(共工新闻社.上海监督邮箱):975981118@.qq.com】 优质稿件可推荐至联盟网络媒体亦或杂志、报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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