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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探讨

今日上海网(jinrishanghai)今日上海报道

首先,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其次,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再次,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此外,在事实婚姻中,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定及处理往往成为一个难点问题。在处理事实婚姻财产问题时,应尊重各方的意愿,维护家庭和睦,减少因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应依法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予以妥善处理。

总之,在恋爱关系中,财产问题需要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并遵循法律规定。只有在相互尊重、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才能解决财产纠纷,维护和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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