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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案的赔偿标准是在2008年9月11日由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宣布的,他们决定立即召回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并对受影响的婴儿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 死亡婴儿:补偿20万元
- 重症婴儿:补偿3万元
- 普通症状婴儿:补偿2000元 。
这些赔偿标准是根据婴儿的病症程度来确定的,旨在对受害婴儿及其家庭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郭利案的情况有所不同,郭利的女儿因食用施恩牌奶粉导致双肾结石,郭利自费检测发现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超标130多倍。在与施恩公司协商后,郭利提出要对方再赔偿300万元。然而,由于郭利在与施恩公司的和解协议达成并履行后,仍向被害单位索要300万元,并虚构其亲属对赔偿不满意和其妻因此流产、有精神病等事实,因此被指控犯有敲诈勒索罪 。这一案件的赔偿标准并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郭利与施恩公司之间的协商决定的。
总的来说,“毒奶粉案”的赔偿标准主要取决于受害婴儿的病症程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或政策规定。在三鹿奶粉案中,赔偿标准是由企业自行宣布的,而在郭利案中,赔偿标准则是由郭利与施恩公司之间的协商决定的。需要注意的是,郭利案中的赔偿标准并不具有普遍性,而是个案性质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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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笔名:风从东方来 于 2024-05-03 02:42:45发表在今日上海网,本网(平台)所刊载署名内容之知识产权为署名人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本网不做任何承诺或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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